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有關部委辦廳局,各有關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省屬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云南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2月31日
云南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和《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辦發〔2017〕2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稱評審是按照規定的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以同行評議為基本評價方式,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五條職稱評審一般按照個人申報、單位審核推薦、逐級復核推薦、審核受理、會前公示、專家評審、結果公示、備案確認等程序組織實施。
第六條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職稱評審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職稱系列或專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業相關系列或專業相應層級職稱評審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并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相關要求。職稱系列或專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可設立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或指定部門,具體負責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工作。
自主開展職稱評審的單位(以下稱自主評審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稱評審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經批準實行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以下稱“雙定向”)的州(市),由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籌負責本區域范圍內“雙定向”職稱評審工作。
第七條職稱評審標準分為國家標準、省級標準、州(市)標準和單位標準。
(一)省級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二)州(市)標準由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省級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三)單位標準由自主評審單位依據國家標準、省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不得低于省級標準。
第二章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各地、各部門及用人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委會)。評委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評委會對組建單位負責,受核準部門和組建單位監督。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評委會的日常工作。
評委會按照職稱系列或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評委會。
第九條評委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評委會。根據評審工作實際,可統一組建高級評委會,也可分別組建正高級評委會和副高級評委會。高級評委會(含正高級評委會和副高級評委會)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組建。中級評委會由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核準,相關部門或單位組建;省級有關單位可組建本行業、本單位中級評委會。初級評委會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級、州(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核準相關部門(單位)組建;省級、州(市)級有關單位可組建本行業、本單位初級評委會。
第十條申請組建高級、中級、初級評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為評委會組建單位的主體職稱系列或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本地區的專業技術發展水平。
(三)具有本領域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
(四)具有一定數量且符合條件的相應層級評審專家。
(五)具有組織開展相應層級職稱評審的能力,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規范,運轉協調,能夠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職稱評審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建立評委會專家庫(以下稱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領域行業發展需要,經企業、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單位遴選推薦,擇優入庫。專家庫總人數不得少于相應層級評委會規定人數的3倍以上。專家庫名單不得對外公布。確因評審工作需要,按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專家庫成員可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評審專家人選應多元化,須按照規定程序遴選推薦產生,鼓勵吸納本地區、本單位以外的同行專家,與民營企業相關的評委會,應當吸納一定比例的民營企業評審專家。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
(三)具有本專業或相關相近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具有較高的學術和技術水平,在本地區本領域有較高影響力。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六)高級評委會或單獨組建的正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須具備正高級職稱資格;副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須具備副高級以上職稱資格,其中具備正高級職稱資格的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須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資格,其中具備副高級以上職稱資格人數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須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資格。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三條評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為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可由組建單位行政領導或具有相應職稱的同行專家擔任。
召開評審會議前,由評委會核準組建部門在監督人員監督下,從評委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當年度評委會,評委會評審專家任期至當年度評審工作結束。抽取結果須經抽取人員簽字確認。自主評審單位參照執行。
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25人,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9人,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9人,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7人。自主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參照以上各職稱層級評委會人數組建。組建評委會的人數,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級職稱系列專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可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評委會和專家庫實行核準備案。評委會備案內容主要包括組建單位、評委會名稱、評審專業、評審范圍、評審辦法、聯系方式等。專家庫備案內容主要包括專家工作單位、行業類別、年齡、職稱資格、從事專業、推薦情況、聯系方式等(一)高級評委會和專家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
(二)中級、初級評委會和專家庫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進行核準備案。
(三)自主評審單位,實行會后備案。年度評審工作結束后:須在15個工作日內將評審情況及評審結果等按照規定備案:
(四)經核準備案的評委會,納入全省評委會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專家庫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重新核準備案時,評委會組建單位須在年度評審20個工作日前向核準備案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且新入庫評審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得低于專家庫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申報審核
第十六條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對于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以及通用性強、廣泛分布在各社會組織的職稱系列和新興職業,可采用評聘分開方式。第十七條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稱申報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或專業、相應級別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或自由職業者,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逐級上報。離退休人員、公務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客觀、準確、齊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學術技術水平、工作業績、職業道德等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作出誠信承諾。
中央駐滇單位或省外單位人員在我省申報職稱評審的,由中央駐滇單位上級人事部門或所在省、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評委會組建單位出具委托評審函,委托經核準備案的相應層級評委會代為評審。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負責對申報人的資格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健全職稱申報審核推薦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民主、擇優開展職稱申報審核推薦工作。經審核同意推薦的,須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出具審核推薦意見,明確推薦人選產生方式、公示情況等,經審核人簽字并加蓋用人(推薦)單位公章后,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逐級推薦上報。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評審職稱,可由人事代理機構或屬地行業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逐級推薦上報。
第二十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須對用人單位推薦人選的材料進行復核把關,并對復核情況負責。符合條件的,須明確推薦意見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逐級推薦上報或直接推薦至評委會辦事機構。
第二十一條評委會組建單位須按照評審專業范圍、評審條件和工作要求,對申報人的材料進行復核。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推薦單位或申報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經評委會組建單位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由評委會組建單位進行評審會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規定報評委會核準備案部門備案后,方可開展評審工作。自主評審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評委會組建單位須在開展年度評審工作30個工作日前,向社會公布評審工作具體事項,告知申報職稱評審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申報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情況須符合國家、我省及行業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因工作崗位變動需變更職稱系列專業的,經單位考核合格后,可申報轉評為現崗位所對應系列專業的同級別職稱。轉評后晉升高一級職稱的,轉評前后同級職稱資格任職時間可累計計算。
第二十五條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其職稱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進行重新評審或確認,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符合相應職稱系列或專業職稱考核認定條件的,可按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考核認定。
國家統一考試實行以考代評的專業,不再開展相應層級職稱評審和考核認定。
第四章組織評審
第二十七條評委會在召開評審會議前,應向核準組建部門進行會前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資格審查、會前公示和評審方案等,由核準組建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后方可召開評審會議。自主評審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召開評審會議前5個工作日,評委會組建單位根據評審工作需要,提出評審專家需求(評審人數、專業學科等)。在監督人員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成年度評委會。
第二十九條評委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評委會人數的2/3。
第三十條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委會可按照學科或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負責交叉審閱材料后對申報人提出書面評議意見;也可不設評議組,由評委會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組長或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評委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三十一條堅持業內同行專家評議原則,評委會可采用審閱材料、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和業績展示等方式進行評議。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
審通過(同意票數產生小數點的均應進位)。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補充投票,第三十二條堅持“好中擇優、注重質量”的原則,評委會須嚴格把握評審質量,宏觀調控評審數量。對高級評委會的評審通過率實行適當的比例控制。
第三十三條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參會評審專家名單不得對外公布。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評審會議結束后,泄露評審專家的評議意見。
第三十四條評委會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審專家、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容,會議記錄歸檔管理。
第三十五條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評委會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第三十六條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評委會組建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調查核實。
第三十八條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或進行投訴。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核查回復。第三十九條評審工作前,評委會組建單位應對評審專家進行評價標準、評審方法、評審程序及評審紀律等方面培訓;評審結束后,對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的表現進行考核,形成業績檔案作為續任候選評審專家的依據。
第四十條不具備評委會組建條件的系列或專業,可按照規定委托中央直屬單位、其他省份、其他州(市)或省屬單位經核準備案的評委會代為評審。高級職稱須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中級、初級職稱按照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級系列專業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自主評審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未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委托評審的,評審結果不予認可。
第五章特殊評審
第四十一條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實行特殊評審。
第四十二條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合理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
第四十三條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和科研工作站從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期滿出站后在我省工作或創業的,可按職稱管理權限,由相應高級評委會組建單位直接考核認定相應高級職稱,其在站期間的業績成果可作為考核認定的重要依據,認定情況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
第四十四條在我省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才或經省級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可按照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其在港澳臺和國外工作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可作為職稱評審依據,有效工作經歷可視同為履職年限。
第四十五條在職稱與職業資格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取得國家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可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直接聘任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符合申報條件的,可憑個人職業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明,申報高一級職稱。
第四十六條在我省工程、農業、藝術、體育、工藝美術、文物博物、實驗技術、技工院校教師等領域,取得國家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規定申報職稱評審。
第四十七條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到民營企業兼職的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離崗創業或兼職期間可在原單位按照規定申報職稱,不占所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其創業和兼職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第四十八條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縣級及以下單位的專業技術人才,取得大專或中專學歷,達到規定工作年限及履職年限的,可按照規定申報副高級或中級職稱。
鄉鎮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不受高級職稱崗位職數限制,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第四十九條申報人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直接申報高級職稱。
第五十條學歷和履職年限條件達不到正常申報資格條件,但業績貢獻突出,其他基本條件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可破格申報職稱評審。
第五十一條個體經濟組織申報人,可不受人事檔案和戶籍限制,按照屬地原則申報評審相應職稱,學歷、履職年限和評價標準按照縣鄉基層人員資格條件執行。
第六章評審服務
第五十二條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咨詢平臺,及時發布相關政策、評審通知、評審結果等相關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務。
第五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標準,規范數據采集,逐步實現職稱申報受理、審核、評審、公布、發證等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
第五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職稱信息查詢驗證服務。探索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職稱系列專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評委會組建單位在評審前和評審后應將評審方案、評審結果等材料同時向批準組建單位及本單位的監督部門備案,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六條加強職稱評審檢查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各級評委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
被檢查的單位、評委會組建單位和申報人員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謊報、瞞報。
第五十七條實行職稱申報、審核、評審誠信承諾,申報人對本人申報行為負責,承諾申報內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用人單位對審核推薦行為負責,承諾所推薦人員申報評審資格條件及申報材料的審核情況真實準確;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承諾認真履職,遵守評審紀律。
第五十八條加大職稱申報、審核、評審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力度。對職稱申報評審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申報人、用人單位、評委會組建單位、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祝情形進行批評教育、通報等,涉及其他違紀違規的按相關規定處理。第五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制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
第六十條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抄襲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評委會的核準備案部門撤銷其職稱,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相關職業領域對從業人員品德方面有具體要求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審核推薦過程中,未履行審核主體責任,審核程序不完善、對申報人員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職業道德及廉潔自律等情況把關不嚴,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推薦上報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暫停該單位下一年度職稱申報推薦工作,限期整改,所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并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行業管理部門、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評委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職稱系列或專業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貴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暫停其職稱評審權,限期整改,經整改仍無明顯改善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十四條評委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進行評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評審行為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由評委會核準備案部門取消其職稱評審權,記入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庫,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相關評審規定的,由評委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進行通報批評并報評委會核準組建部門備案,記入評審專家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審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并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涉密領域職稱評審的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試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我省出臺新的規定,按照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