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各有關部門:
《陜西省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規則(試行)》已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0月23日
陜西省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提高職稱評審質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職稱評審工作應遵循以用為本的原則,按照科學、公正、規范、高效的要求,全面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品德、業績、水平和能力。
第三條職稱評審工作應堅持政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評審前公示和評審結果公示。嚴格規范個人申報、單位審核、專家評價、政府確認等職稱評審各環節工作。廣泛聽取社會和群眾對申報人思想品德、業績成果、學術水平、技術能力等方面的意見,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評審組織
第四條職稱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才是否符合申報職稱任職條件和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的機構。
第五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由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管理部門)批準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組建;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組建,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不再組建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初級職稱由具備人事管理權的用人單位或檔案托管機構進行認定。
自主開展高級職稱評審的省、市屬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主管部門和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經批準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部門、單位應明確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評委會工作機構)。評委會工作機構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組織評審會議、報送評審結果、接受政策咨詢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系列或專業組建,并應當具有明確的評審系列、專業、層級、人員范圍,不得組建綜合性的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實行動態管理,由批準組建評審委員會的部門對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審委員會保留、限期整改、撤銷的依據。
第八條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具有一定規模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
(二)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具有一定規模的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評審專家隊伍;
(三)評審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健全,管理規范,運轉協調,能夠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職稱評審各項政策。
第九條建立職稱評審專家庫,入選專家庫的評委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經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管理部門)批準產生,入庫評委應當具備較高專業技術水平,長期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在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具有較高權威和知名度,道德高尚、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群眾認可。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應當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其中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應當具有本專業正高級職稱;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應當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條職稱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合理調整。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原則上不再進入專家庫,確因工作需要進入的,由評委會工作機構寫出推薦材料,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章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申請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才,應當擁護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申報職稱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申報人員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1、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
2、職稱申報誠信承諾書;
3、經單位人事部門核實的反映個人學習、工作經歷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工作經歷等有關證明;
4、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的業績成果材料;
5、申報職稱資格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申報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負責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人員的申報材料在單位公開場所進行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并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請人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職業操守。公示無異議后,在規定期限內,將申報材料按照管理權限逐級上報。評委會工作機構不受理個人直接上報和越級上報的評審材料。
第十四條評委會工作機構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和審核,審核申報人是否屬于本評審委員會評審范圍、申報手續是否完備、申報材料是否齊全規范。對審核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范的,應當將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一次性告知申報人所在單位,申報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充完善;補充完善后再次提交的評審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對申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情況的,予以退回,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全日制院校畢業生初任初、中級職稱符合認定條件的,不再進行評審,由具有人事管理權的用人單位或檔案托管機構直接認定職稱:中專畢業,見習1年期滿,可聘任員級職稱;大專畢業,見習1年期滿,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可聘任助理級職稱;大學本科畢業,見習1年期滿,可聘任助理級職稱;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可聘任中級職稱;博士研究生畢業,可聘任中級職稱。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專業不再組織職稱評審或認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單位通報批評者;
2、任現職以來出現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3、受到黨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4、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已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人員(按政策規定經正式批準延緩辦理退休的除外)、返聘人員不參加職稱評審;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參加職稱評審。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1次。在開展評審工作前,應當將評審條件、標準、程序等事項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評審會議召開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從專家庫中抽取或遴選評委。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不少于9人,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不少于7人。除稀有專業外,申報人數不足20人的,應當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管理部門)委托其他相同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無法進行委托的,當年不進行評審,采取數年度合并評審。
第二十條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權的地區和單位,可按職稱管理權限委托具有相應職稱評審權的評審委員會。委托評審由用人單位提出,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管理部門)批準并出具委托函。未按規定程序進行的委托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一條評審程序:
(一)評委會工作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做好評審會議各項籌備工作。
(二)召開評審委員會預備會議。宣布本屆評審委員會評委名單,決定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學習領會職稱評審政策、評審標準、工作原則和工作紀律。
(三)同行專家評議。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學科專業組,未設學科專業組的,應當設立若干同行評議組,學科專業組(評議組)集中審閱材料。
(四)高級職稱評審應當進行專業能力答辯。
(五)學科專業組(評議組)綜合評議。學科專業組(評議組)會議由組長主持,到會人數不得少于本組評委人數三分之二。
(六)評審委員會會議。評審委員會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到會人數不得少于評委人數的三分之二。未到會評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事后補票。
評委會工作機構為學科專業組(評議組)配備1—2名工作人員,負責評審工作中的聯絡、材料分發整理、成績匯總等工作。
各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以在堅持以上原則的基礎上,結合行業特點和需求,制定具體評審程序、打分辦法。
第二十二條為了確保評審質量,高級職稱實行評聘結合的專業評審通過率不超過80%,評聘分開的專業評審通過率不超過60%。
第二十三條外省(含中央駐陜、軍隊轉業)調入我省的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確認工作由相應系列(專業)的職稱評審委員會承擔,由其按照職稱確認工作要求和我省對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進行資格審核,通過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管理部門)備案。職稱確認、晉升可同次進行。
第二十四條已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確因工作需要而轉換到其他專業技術崗位,須在新的工作崗位工作滿一年以上,按照職稱轉換工作要求和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進行新的職稱系列(專業)轉換評審。
第二十五條評審委員會應當建立會議記錄制度。記錄內容包括會議日期、出席評委、會議議程、評審情況、評委發言摘要、學科專業組(評議組)推薦意見、投票表決結果等。會議記錄經主任委員審閱并簽字同意后,連同打分表、答辯試題、成績匯總表、投票表決表等所有會議資料歸檔保存1年。
第二十六條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委會工作機構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在部門、單位網站進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認真復核,查證屬實確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評審通過人員,取消其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公示和復核無異議人員,按照管理程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管理部門)確認并下發任職通知,頒發資格證書。
對具有相應職稱系列(專業)評審權的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等用人單位,政府不再審批其評審結果,按分級管理原則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管理部門)備案,備案通過后頒發資格證書。
第五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職稱評審會議期間,評審委員會授權部門、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對評審工作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發現問題責令糾正。
第二十九條申報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才提交的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發現申報人員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計入失信人員黑名單,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并視情節追究用人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授權的評審專業和人員范圍內開展工作,凡超越權限、擴大范圍的,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三十一條評審委員會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評價、獨立評審、權責統一的原則。評委要對申報人員一視同仁,實事求是的評價申報人員學術水平、技術能力、業績成果。評委有親屬參加評審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干預評審工作,影響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條評委不得在任期內向外界透露其評審委員會專家身份。評審工作應全封閉進行,評審工作期間,評委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外出或會客,禁止私自與評審對象聯系。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的評議、答辯、討論、表決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評委,應視情節采取暫停工作、通報批評、撤銷評委資格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加強評審工作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稱管理部門)對職稱評審工作加強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管理權限對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開展監管。監管的重點是:評審委員會是否有超越評審權限、擴大評審范圍情況,執行職稱評審政策是否準確,評審標準把握是否適當,評審程序是否規范,相關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對發現評審委員會有不符合政策規定或評審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應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撤銷評審委員會,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我省突出貢獻人才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評審按照《陜西省突出貢獻人才和引進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評審試行辦法》(陜人社發[2017]46號)文件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則由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2017年10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