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完善生態環境專業人才評價激勵機制,切實加強職稱評審管理,營造良好人才發展環境,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修訂了《浙江省生態環境專業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江省生態環境專業職稱評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評價條件》《評審實施方案》)。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評價條件和評審實施方案的制修訂是持續深化職稱評審制度改革,規范職稱評審管理,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的重要舉措。2019年6月,省生態環境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了《浙江省生態環境專業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江省生態環境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實施方案(試行)》(浙環發〔2019〕15號),有力提升了全省生態環境專業職稱評審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近年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先后出臺了《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40號)、《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等規定,為加強職稱評審管理,提升職稱評審質效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評價條件和評審實施方案已不能滿足新階段新形勢的管理需求,亟需修訂完善。今年,在總結梳理2019年原評價條件、評審實施方案實施以來的經驗做法基礎上,廣泛聽取了相關部門、行業專家、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修訂形成了更具行業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的專業人才評價機制。
二、主要修訂內容
此次修訂較原版重點修訂了四方面內容。
一是暢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貫通高技能人才與專業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加大對山區海島縣專業人才職稱評審支持力度,鼓勵高精尖缺人才和青年技術人才提交“標志性業績”直接參加職稱評審,進一步暢通各類人才職業成長通道。
二是優化職稱評審評價體系,重點突出不同級別專業人才的不同側重和條件要求,完善體現專業能力、技術水平、學術影響力、創新成效、決策咨詢、人才培養等多維度、“菜單式”的指標體系。
三是激發專業人才創新活力,增加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指標,擴展生態環境相關專業范圍,提高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推廣、代表作品等標志性業績的分值權重,鮮明行業專業人才評價導向。
四是優化職稱評審服務機制,將評審實施方案的適用范圍由原先單一覆蓋擴展至到適用于不同層級的全面覆蓋,明確評審主體、評審要求、評審程序、保障措施等具體內容,突出強調了3類重點人群和2類重點單位的評審規則和紀律要求,切實規范評審工作流程,強化評審服務保障。
三、修訂后的框架內容
《浙江省生態環境專業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共6章、32條和4個附件。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評價條件適用范圍、評審類別等;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規定了申報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的基本條件,明確了高技能人才、山區海島縣專業人才、高精尖缺人才和青年技術人才等職稱評審通道和具體要求;第三章工程師資格評審條件,規定了申報工程師應具備的專業理論知識、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等條件要求;第四章高級工程師資格評審條件,規定了申報高級工程師應具備的專業理論知識、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等條件要求;第五章正高級工程師資格評審條件,規定了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應具備的專業理論知識、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論文與著作等條件要求;第六章附則,明確了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需要面試答辯的情形、申報人違規行為及處理辦法。
《浙江省生態環境專業職稱評審實施方案》共3個部分,分別為總體目標、組織實施、保障措施,其中重點明確了評審主體、申報要求、評審程序等具體內容。
四、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解讀人及聯系方式:蔣之維,0571-28869026、2886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