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河南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豫人社規〔2022〕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了便于各地、各部門、用人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暫行辦法》的相關內容和要求,現對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進一步規范我省職稱評審工作,結合我省職稱制度改革實際,梳理以往出臺的職稱管理政策,對標國家《規定》,通過調研、座談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學習借鑒兄弟省份的經驗做法,制定了《河南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7章44條,分別為:總則、職稱評審委員會、申報審核、組織評審、監督服務、責任規定和附則。從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核準備案、專家庫建立和專家遴選、申報人員的范圍拓展、職稱申報推薦程序、職稱評審程序,到監管服務、責任追究等方面,實行制度全覆蓋,管理服務全鏈條。
三、創新特點
(一)聚焦職稱“誰能評”,拓展職稱評審范圍。明確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初級職稱采取初定、考核認定、考試等評價方式,不適用本辦法。申報人應當通過人事(勞動)關系所在工作單位申報職稱,自由職業者通過當地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人事檔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機構申報職稱。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職稱申報打破了身份、檔案、所有制等限制,非公有制單位和自由職業者評職稱不再“無門”。
(二)聚焦職稱“誰來評”,明晰評審主體職責邊界。《暫行辦法》堅持不越位、不缺位原則,明確各層級、各單位職責邊界,確保該管的事管好、管到位,該放的權放足、放到位。一是明晰標準由誰制定。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定省級標準。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省轄市、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標準、省級標準,制定不低于省級標準的市級標準和單位標準,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二是明晰工作由誰管理。人社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相關工作,負責相關評審服務保障工作。三是明晰評審由誰組織。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備案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進行評估后重新核準備案。評估未通過的不予備案。未核準備案的,不得開展職稱評審工作。職稱評審委員會應在備案的系列、專業、層級、人員范圍內開展評審工作。超越評審權限、擴大評審范圍進行評審的,評審結果無效。
(三)聚焦職稱“評什么”,精準科學制定評價標準。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創新職稱評價方式,結合不同行業和專業特點,以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為基礎,分類制定職稱評價標準,采取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定、面試答辯、講課答辯、業績展示、實踐操作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唯帽子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的評價,不將論文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不將人才稱號、學術頭銜的數量、層次作為人才評價的限制性條件或直接依據。
(四)聚焦職稱“怎么評”,規范再造評審服務流程。將服務理念融入職稱評審工作全過程,實行流程再造、減證便民,努力打造有溫度的職稱評審服務。一是規范申報評審流程。明確職稱評審逐級申報的原則和每年只能參加1次職稱評審的要求,職稱申報推薦由個人申請,用人單位履行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監督的申報推薦和審核職責,按照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逐級審核報送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按照召開成立大會、開展業務培訓、同行專家評議、專家評審、結果公示、備案確認等程序進行,讓評審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優化評審服務。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員額外提供證明材料。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全省職稱管理服務平臺,規范工作流程,統一數據標準,實現職稱網上申報、受理、審核、評審、公示、確認、發文、辦證等一網通辦。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提供證書網上查詢驗證服務。三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實行職稱申報推薦誠信雙承諾制,專家職稱評審承諾制。加強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和監督檢查,對職稱評審工作開展抽查、巡查。
(五)聚焦評審結果“公信力”,實行違規違紀責任追究。明確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職稱評審委員會承辦單位、用人單位等各自的主體責任以及違規責任追究辦法。對違反規定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承辦單位、申報人、用人單位、評審專家、職稱評審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