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藏人社發(2017〕37號
各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直各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現將《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工作,切實保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權益,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整體素質,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非公經濟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應接受繼續教育。
第三條對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繼續教育,是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和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每個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繼續教育應當緊緊圍繞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提高創新創業創造能力和提升素質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充分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益,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并將培養與使用有機結合。專業技術人員要服從組織安排,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以適應崗位需求和職業發展要求。
第六條建立健全由政府、單位、個人共同出資的多層次多渠道的繼續教育投入機制。各級財政每年應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支持繼續教育工作;國家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不斷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的投入。鼓勵個人出資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
第七條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牽頭抓總,對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制定繼續教育政策,編制繼續教育專項規劃并監督指導各地人社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并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相關政策和專項規劃。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符合本行業特點的繼續教育專項規劃、管理和實施辦法,以及繼續教育成果考核運用的獎懲制度。
第二章內容及形式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主要是指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年度下達學習主題,通過“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網”,進行在線學習及考試;專業科目主要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行業主管部門下達專業科目課程供專業技術人員選擇學習。
第九條繼續教育內容應根據不同專業、崗位和科研、生產管理任務中需解決的問題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結構、業務水平實際狀況進行合理設置,符合事業發展和專業技術人員提高素質的需要。
第十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由自治區統一組織的或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組織的各級各類培訓、研修、進修、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交流)、遠程教育或學歷學位教育等。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問,每年累計應不少于90學時(注:1學時為45分鐘)。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學時,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學時。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高于90學時的,從其規定。
已實行學分制的行業部門,學分與學時的轉換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同意后執行。
第十二條公需科目具體學習內容及形式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設定,由各地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分級組織實施;專業科目具體學習內容及形式由各地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設定后,集中或分級組織實施。專業科目學習形式及學時認定標準見附件1.
第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崗位要求和職業發展需要,參加本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或經用人單位同意參加本單位之外的繼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對脫產或者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支付工資、福利等待遇。
第三章學時登記與匯總
第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使用的繼續教育有效證書,為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管理的《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情況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手冊》)第十五條《繼續教育手冊》主要記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專業科目學習的情況。記載內容主要包括學習形式、學習內容、學習時間、學時學分、考核考試成績或等次。“考核考試成績或等次”可用分數成績、等級成績、合格與否或畢業(結業)與否等方式進行記載。
第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由所在單位根據施教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書或本人提供的相關學習證明,在專業技術人員持有的《繼續教育手冊》中如實記載各年度繼續教育學時、考核結果,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定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必備條件和崗位聘任(聘用)、年度考核、職(執)業資格注冊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或未達到年度繼續教育學時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用人單位在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聘任時,要把完成各年度繼續教育學習任務作為考察其學識水平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登記和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經核實后取消其當年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和職(執)業資格注冊資格。
第十九條各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直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管理號編碼規則》(見附件),負責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繼續教育證書的申領、編號、審驗和發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對專業技術人員年度接受繼續教育情況進行集中驗證并加蓋單位印章。《繼續教育手冊》由專業技術人員本人保管,單位進行驗證時可統一收取,驗證后退還本人。
第二十一條《繼續教育手冊》不得擅自涂改、偽造。如有損壞、丟失或填滿需要更換者,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和發證機關報告,并說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更換,新、舊證書編號應當一致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調動后,《繼續教育手冊》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未如實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年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填寫《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統計表》(見附件),于次年1月30日前,將本地、本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統計數據匯總后,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統計數據應以《繼續教育手冊》記載的內容為依據。
第四章組織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二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全部或者大部分繼續教育費用的,用人單位不得指定繼續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離崗學習人員在約定的學習期滿后,未回用人單位上班的,應按約定退回學習期間單位發放的所有收入,并承擔相應責任。未經用人單位批準離崗脫產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本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的組織、學時認定、繼續教育情況統計匯總等工作,配合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公需科目的學習。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活動,協助各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直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的登記及匯總工作。無行業主管部門的企事業單位自主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繼續教育活動,做好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培訓的登記和匯總工作。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登記管理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九條除按照程序批準設立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外,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培訓機構等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稱繼續教育機構)也可面向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教材、師資隊伍和工作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建立教學檔案,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搭建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臺,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專業科目指南,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崗位、類別和層次,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推薦優秀課程和優秀教材,促進優質資源共享。
第三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開展繼續教育的,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委托繼續教育機構開展繼續教育的,應當簽訂招委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繼續教育統計制度,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常規統計和隨機統計,在此基礎上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數據庫,實現對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數據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專業技術人員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不報銷或者要求退還學習費用。
第三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人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地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市、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繼續教育專項規劃、實施方案,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1.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形式及學時認定標準
2.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統計表
3.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管理號編碼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