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礦山工程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地評價浙江省礦山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礦山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礦山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非煤礦山工程(礦建工程、采礦工程)中的規劃、設計、生產施工、技術管理、勘探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三條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礦山工程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礦山工程高級工程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申報礦山工程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致力于礦山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誠信執業,積極為我省礦山行業發展服務。
第五條申報人員任現職以來或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應為合格以上,且按規定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六條符合第四條、第五條,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礦山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獲得博士學位后,從事工程師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工程師工作五年以上。
(二)按本評價條件所附量化評價標準,自評分達到規定分值以上。
(三)申報人員取得以下標志性成果的,經高評委評審,可直接晉升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1.礦山工程領域相關的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規格獎項)二等獎及以上額定獲獎人員。
2.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礦山工程領域相關的國家標準、省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制定的人員。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七條申報者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須按從事礦山工程設計與生產工作進行分類,并達到相應評審條件。
第八條從事礦山工程規劃、設計、技術管理等工作的技術人員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礦山工程領域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具有跟蹤礦山行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能力
申報者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有指導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及開展礦山工程領域規劃設計等工作,并解決復雜工程技術問題的經歷和能力。
2.完成過市、廳級及以上科研課題,并經有關主管部門驗收通過。
3.有對礦山行業發展有一定影響的重點、復雜工程的設計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4.有豐富的礦山行業企事業單位規劃設計等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或近5年內,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獲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規格獎項)三等獎,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當規格獎項)二等獎及以上獎項。
2.獲得過礦山工程相關方面的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3項。
3.在公開發行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期刊上發表過2篇以上(至少1篇應為第1作者)專業論文。
4.正式出版過行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
5.編寫過國家級或省、部級施工工法,并頒布實施。
6.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完成一項省、部級,或二項市、廳級的科研項目,并經有關部門驗收通過。
7.作為主要完成者完成過一項以上大、中型礦山總體規劃設計,或二項以上大、中型礦山的區域、采區(采場)設計工作。
8.作為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二項中型以上或三項小型礦山項目的總體或專業設計。
9.作為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完成過大型礦井的初步設計,并且通過有關部門驗收。
10.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編制或審核本專業一項全國性礦業開發及綜合利用發展規劃,或二項以上區域性發展規劃。
11.作為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項大型礦井勘察報告,并通過省級主管部門驗收。
12.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完成一項中型勘察項目或二項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或論證工作。
第九條從事礦山工程生產施工、技術管理、勘探等工作的技術人員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礦山工程領域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具有跟蹤礦山行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能力
申報者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有指導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及開展礦山工程建設施工、生產、勘探等工作,并解決復雜工程技術問題的經歷和能力。
2.完成過對礦山行業發展有一定影響的重點、復雜工程的建設施工、生產、勘探等工作的經歷。
3.有豐富的礦山行業企事業單位生產施工、技術管理、勘探等工作的經歷。
4.具有礦業工程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或近5年內,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獲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規格獎項)三等獎,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當規格獎項)二等獎及以上獎項。
2.獲得過礦山工程相關方面的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3項。
3.在公開發行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期刊上發表過2篇以上(至少1篇應為第1作者)專業論文。
4.正式出版過行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
5.編寫過國家級或省、部級施工工法,并頒布實施。
6.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完成的施工項目獲地市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稱號。
7.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施工的井筒、井巷等工程項目,達到行業優良標準,通過省(部)級主管部門驗收或受到相關部門表彰及獎勵。
8.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對提高產品質量、減少損失、降低消耗、提高工作效率等主要技術指標進行優化,或在國家級行業組織的能力驗證和實驗室比對中見解獨特成績優異,對行業具有指導意義。成果通過省級主管部門驗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
9.在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或負責生產安全技術、技術革新等方面成績突出,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使勞動生產率提高,安全狀況好轉,受到省(部)級主管部門的認可或表彰。
10.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編制并完成過大、中型礦山發展規劃和技術改造工程。
11.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者完成過二項中型以上礦山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及項目施工工作。
12.作為主要完成者參與過礦山重大事故處理,并且制定的救災技術措施被采納,效果明顯。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建立礦山工程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并根據行業發展適時調整完善。
第十一條本評價條件涉及的工作業績、專業學術成果等均應為擔任工程師職務以來或近5年取得的,并與申報專業相關聯,同時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本評價條件有關述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學歷專業
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包括:力學、物理、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礦業工程、交通運輸工程、環境科學工程、兵器科學與技術、地質資源與地質工程、石油與天然氣工程等屬于理學、工學學科(參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范圍內的專業。
(二)申報專業分類
1.礦建工程專業適用于從事露天、地下非煤礦山建設規劃設計、施工及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采礦工程專業適用于從事露天、地下非煤礦山采掘規劃設計、生產及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
(四)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五)主要參加者是指佐證材料記載的前5的完成者,獲獎項目主要參加者指有個人獲獎證書的人員。
(六)佐證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業績成果中地位、作用的書面證明材料。
(七)“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八)“年”均為周年。
第十三條申報參加礦山工程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審資格或者取消其已經取得的任職資格,收回資格證書,并從評審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受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者任現職期間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四條礦山工程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五條本評價條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