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審專業技術
職務任職資格。已經取得任職資格,經查實在申報評審期間有
下列問題的,可依紀依規撤銷其任職資格:
(一)工作嚴重失職,在重大責任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造
成惡劣影響的;
(二)學歷資歷、工作經歷、業績材料、科研成果等申報
材料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
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受到刑事處罰、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政務處分等,刑期和處
分期未滿的。處分結果應與年度考核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