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收回其相應證書,并從評審次年起 3 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收回其相應證書,并從評審次年起 3 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收回其相應證書,并從評審次年起 3 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任現職以來曾有嚴重違反紀律行為而受到處分,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收回其相應證書,并從評審次年起 3 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取消其評審資格,已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收回其相應證書,并從評審次年起 3 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職稱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