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分裂斗爭中,政治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者,不得申報;
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令第18號)有關規定,受到警告以上處分,且在處分期內的不得申報;
違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有關規定,且在處理期內的不得申報;
違反《西藏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藏人社發〔2018〕185號),違背誠信承諾、存在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評審委員會所在單位書面通報申報人工作單位,通報印發次年起三年內取消職稱申報資格;
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審查結論的,不得申報職稱;
在質量安全事故中,因責任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在受處罰期間不得申報;
列入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黑名單,在處理期內的不得申報;
其他違反有關職能部門規定不得申報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