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
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或取消其已經(jīng)取得的任職資格,收回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5年內不得申報
發(fā)生安全或質量事故,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或取消其已經(jīng)取得的任職資格,收回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5年內不得申報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或取消其已經(jīng)取得的任職資格,收回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5年內不得申報
偽造、變造證件、證書、證明等申報材料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或取消其已經(jīng)取得的任職資格,收回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5年內不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