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嚴重失職,在重大責任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造
成惡劣影響的;
(二)學歷資歷、工作經歷、業績材料、科研成果等申報
材料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
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受到刑事處罰、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政務處分等,刑期和處
分期未滿的。處分結果應與年度考核相銜接。
申報工程師,在助理工程師任職期內,須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至少1篇;
(2)藥品檢查員每年參加省級藥品注冊、生產、經營環節現場檢查5次以上。
3.申報工程師,在助理工程師任職期內,須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參加過中小型醫藥、醫療器械、生物制藥生產項目或基建、技改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實施工作;
(2)能獨立解決設計、科研、開發、生產、技術、質量控制、營銷、管理等工作中的較復雜問題。撰寫、修改、完善分管范圍內的工作計劃、規章制度;
(3)積極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設計、科研、開發、生產、技術、質量控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藥品檢查員參與完成省級藥品技術規范、指導原則、檢查指南或管理辦法等起草編制1項以上,并經相關主管部門發布實施(附證明材料)。
申報工程師,在助理工程師任職期內,須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具有指導初級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2)藥品檢查員參與制定檢查方案,承擔與能力相適應的現場檢查任務,參與撰寫檢查報告;參與技術文件編寫;參與檢查相關課題研究等。
3. 申報工程師,在助理工程師任職期內,須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省(部)級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排名前6);
(2)主持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3)參加編寫標準、規劃和管理辦法;
(4)在設計、科研、開發、生產、技術、質量控制、營銷、管理工作中,能編寫出有一定水平的調查報告和總結報告;
(5)藥品檢查員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現場檢查中發現重大風險隱患1次以上,并由行政監管部門采取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