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點科研項目
1.參與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并在項目中承擔明確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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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研項目
2.參與州(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在項目中承擔明確工作任務,并通過驗收(成果登記)。
并通過驗收(成果登記)。
3
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推廣科技成果項目
3.參與完成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推廣科技成果,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獲得州(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并獲得州(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4
中型水利項目、小(1)型水利項目、小(2)型水利項目、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
4.參與規劃、勘測、設計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參與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主體工程招投標文件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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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綜合規劃、專項水利規劃項目
5.參與全省流域或區域流域綜合規劃、專項水利規劃1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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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型水利項目、小(1)型水利項目
6.參與咨詢、評估、論證、審查、鑒定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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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型水利項目、小(1)型水利項目、小(2)型水利項目、鄉鎮五小水利工程
7.參與工程施工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鄉鎮五小水利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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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中型水利項目、小(1)型水利項目
8.參與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施工組織設計1項以上;或參與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投標書(已中標)、承包合同(已簽訂)2 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投標書(已 中標)、承包合同(已簽訂)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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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型水利項目、小(1)型水利項目、小(2)型水利項目、鄉鎮五小水利工程項目
9.參與建設管理技術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 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 上,或鄉鎮五小水利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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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型水利項目、小(l)型水利項目、小(2)型水利項目、鄉鎮五小水利工程項目
10.參與監理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l)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鄉鎮五小水利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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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型水利項目、小(l)型水利項目、小(2)型水利項目、鄉鎮五小水利工程項目
11.參與質量檢測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鄉鎮五小水利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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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型水利項目、小(l)型水利項目、小(2)型水利項目、鄉鎮五小水利工程項目、中小型水利項目
12.作為現場技術人員參與現場試驗檢測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鄉鎮五小水利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參與編制中小型水利項目試驗檢測報告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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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
13.參與中小型水利工程(水庫、水電站、河道樞紐、灌區、灌排泵站)運行管理的全面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參與中小型水利工程重點技術改造、除險加固、電力工程建設及改(擴)
建等,工作業績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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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
14.在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及保護、農田水利等領域,參與技術管理工作,工作業績顯著,參與完成生產運行或本崗位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1份以上,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
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
15
水文資料監測、整編,水質監測資料整編項目
15.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測站4年以上水文資料監測、整編,水質監測資料整編經州(市)級水文機構驗收;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水文分析計算、水文預報方案、水資源論證、水文站網規劃建設、水文水資源調查、水資源公報、年度水資源質量監測任務書、質量保證工作任務書、水文水資源規劃、水資源評價、水平衡測試、防洪影響評價、旱情統計評價、水文自動測報系統等工作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1項以上。
經州(市)級水文機構驗收
16
農村電氣化縣、農村電網改造、城網改造項目
16.參與完成國家農村電氣化縣、農村電網改造、城網改造等工作,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驗收。
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驗收。
17
水土保持項目
17.參與省級水土保持項目(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等)1項以上;或參與省級以下水土保持項目(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等)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參與州(市、廳)級流域(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1項以上;或參與縣(市、區)級流域(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參與小 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規劃或實施方案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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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明專利
18.獲得相關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相關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專利3項以上,或州(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局專利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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