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規劃、勘察和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交通規劃。參與完成1個省級綜合交通運輸項目,或3個區域路網、通信網絡、軌道交通、運輸樞紐項目的規劃;或5個相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并通過評審。
2.道路工程。參與完成多條段累計50公里高速(一級)公路,或累計100公里二級公路,或1條軌道交通項目及配套服務設施的勘察或設計,并通過評審。
3.橋隧工程。參與完成1座特大橋,或1座大橋,或1座長大隧道,或1座樞紐互通式立交橋獨立項目的設計;參與完成2座特大橋,或5座大橋,或3座隧道獨立項目的勘察,并通過評審。
4.養護工程。參與完成10項養護工程的設計,并通過評審。
5.運輸樞紐。參與完成1個綜合客運項目或3個一般客運項目,或1個物流園區項目的勘察設計,并通過評審。
6.港口水運。參與完成1個港口或內河航運項目的規劃,或3個水運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或3個港口與航道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并通過評審。
(二)從事工程管理和技術研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科學研究。參與完成市廳級科技計劃項目3項,并通過鑒定;或參與完成1項國家發明專利;或參與完成1項國頒技術標準,或3項地方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細則的編制或修訂;或參與完成1項國家工法、或3項省(部)級工法的編制或修訂。
2.工程檢測。參與完成多條段高速公路和等級公路試驗檢測并形成檢測報告累計50項,或3條段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施工的專項檢測、技術咨詢報告。
3.橋隧工程。參與完成1座特大橋,或1座長隧道,或累計1000延米大中橋,或累計600延米隧道的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或管理,工程質量達到標準要求并通過驗收,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4.公路工程。參與完成1條段高速公路或一級公路,或3條段二級公路,或4條段山區三、四級公路,或2項等級公路附屬設施工程的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技術咨詢或管理,工程質量達到標準要求并通過驗收,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5.機電工程。參與完成2條段或累計50公里高速公路,或1座獨立公路隧道機電工程的施工、監理、管理;或累計30公里以上軌道交通設施的養護,工程質量達到標準要求并通過驗收,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6.軌道工程。參與完成1項獨立軌道交通運營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維護;或1條段軌道交通設施的施工、監理或管理,工程質量達到標準要求并通過驗收,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7.港口水運。參與完成1個港口、航道工程項目,或3個內河碼頭、航道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管理或試驗檢測,工程質量達到標準要求并通過驗收,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8.養護工程。參與完成3項養護工程,工程質量達到標準要求并通過驗收,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9.交通工程。參與完成多條段累計150公里高速(一級)公路,或累計200公里二級公路,或2條段軌道交通的標志、標線、標識、隔離柵等交通安全設施的施工、監理或管理,工程質量達到標準要求并通過驗收,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10.公路綠化。參與完成累計50公里高速(一級)公路,或100公里二級公路綠化的方案編制、設計、施工、監理或管理,工程質量達到標準要求并通過驗收,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11.技術管理。參與完成上述各相應專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編制,或實施性文件審查、監督和技術管理,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按相應的工程項目數量與質量標準要求,通過交工驗收;或參與完成3項市廳級工程定額、造價依據的編制,并頒布實施。
(三)從事機動車、港口、船舶和筑養路機械、機車車輛運用與管理、技術改造和檢測維修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技術管理。參與完成2項機動車(機車車輛)、船舶機械、港口機械、大型筑養路機械的技術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文件的編制,并已實施。
2.機動車檢測與維修。參與完成A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或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檢測維修設備的工藝布局、設備選型、安裝調試,經驗收達到技術規范要求;或機動車檢測維修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檢測維修工藝的改進,經濟效益顯著,經驗收達到技術規范要求;或1類機動車整車,或2種類型機動車總成維修方案及工藝的制定,解決了復雜技術問題,經檢測,機動車整車或總成綜合技術性能和安全性能均達到車輛使用規范要求。
3.筑養路機械。參與完成1項大型筑養路機械設備易地轉場的安裝調試,經驗收設備運轉正常;或筑養路機械的技術改造、設備配置、生產調度和維修養護,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4.港口機械。參與完成1個類別或3種類型固定港口機械、船舶機械的選型、購置、監造、安裝與調試,并通過驗收;或上述機械的應用與管理、維修養護和技術改造;或3個類別固定港口機械技術規格書的編制或修訂,或6種類別貨物裝卸工藝的制定并已組織實施,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5.軌道機械。參與完成1個類別機車車輛的選型、購置方案的設計;或參與完成1項機車車輛大修,或2項中修或3項新技術的推廣使用,經驗收達到部頒技術規范要求,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從事道路、水路和軌道運輸組織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技術管理。參與完成1項省級區域,或2項市級區域或相當規模的運輸技術方案的設計并組織實施,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2.運輸組織。參與完成2項大型(含大件、特種貨物)運輸組織設計、多種運輸能力調配和綜合調度方案、應急預案的編制并已組織實施,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3.港口管理。參與完成2項港口綜合運輸方案,或3種貨類運輸工藝的編制;或參與實施了3個泊位不同貨物類別的生產組織與調度管理,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二條:
(一)獲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1項(以獎勵證書為準,限額定人員)。
(二)作為原始發明人獲國家專利1項(非轉讓、受讓,以專利證書為準)。
(三)參與完成計劃內科研課題2項,并已通過鑒定(以立項通知、科研成果、結項證書為準)。
(四)參與制訂、編制國家、省、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工法,并頒布實施(以出版物的參編人員名單為準)。
(五)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本人撰寫直接參與項目的技術報告(項目立項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科學實驗報告、研究設計報告、技術論證報告等)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