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的市(廳)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科技計劃項目、重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技術改造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經濟社會效益明顯,整體技術水平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以上(以立項、驗收材料為準);
(二)作為主研人員,研究成果獲市(廳)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1項(以獎勵證書為準,限額定人員);
(三)獲得國家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或國家II類知識產權2項以上核心技術的主要發明人(以專利證書為準);
(四)參與制定的國家、團體、行業、地方、企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通過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并頒布實施(以主管部門備案文件為準);
(五)參與研制開發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先進工藝技術及裝備、先進技術的引進與轉化成果、實(試)驗方法,項目成果達到成熟級,取得了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以鑒定材料為準);
(六)參與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規劃、資金申請報告或項目設計、勘察、施工等技術工作(以驗收材料為準);
(七)參與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推廣,單項轉化科技項目收益10萬元以上,(轉化收益及轉讓合同以科技部門登記為準)。
(八)獨立或作為主要編著者(前五名)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其中在全國和國際學術專業技術交流會上交流論文視同為公開發表論文);
(九)參與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項目申請報告1篇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人員參與1項以上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項目并撰寫技術研究報告2篇以上;為配合技術研究編制的具有高技術含量的實驗方法、實驗規程、為標準制定提出的實驗研究報告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