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的市(廳)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科技計劃項目、重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技術改造項目1項并通過驗收,經濟社會效益明顯,整體技術水平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以上(以立項、驗收材料為準)。
(二)作為主研人員,獲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以獎勵證書為準,限額定人員),或獲國家授權評獎的行業協會、學會設立的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以獎勵證書為準,限額定人員)。
(三)獲得國家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或國家II類知識產權2項以上核心技術的主要發明人(以專利證書為準)。
(四)參與制定的國家、團體、行業、地方、企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通過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并頒布實施(以主管部門備案文件為準)。
(五)參與研制開發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先進工藝技術及裝備、先進技術的引進與轉化成果、實(試)驗方法,項目成果達到成熟級,取得了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以鑒定材料為準)。
(六)參與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規劃、資金申請報告或項目設計、勘察、施工等技術工作(以驗收材料為準)。
(七)參與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推廣,單項轉化科技項目收益10萬元以上(以成果推廣收益證明或成果轉讓登記合同為準)。
(八)獨立或作為主要編著者(前五名)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在全國和國際學術專業技術交流會上交流論文視同為公開發表論文)。
(九)參與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項目申請報告等1篇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人員主持1項以上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項目并撰寫技術研究報告2篇以上;為配合技術研究編制的具有高技術含量的實驗方法、實驗規程、為標準制定提出的實驗研究報告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