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與成果,符合(1)至(3)條中的一條以上或(4)至(16)條中的三條以上:
(1)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一項以上。
(2)獲得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一項以上。
(3)獲得省級以上優質工程獎或省級優秀勘察設計一等獎一項以上。
(4)獲得省轄市級優質工程獎項目一項以上或省轄市(廳)級以上優質結構工程獎二項以上。
(5)獲得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一項、三等獎二項)。
(6)參與編寫行業、省級以上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標準圖集一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7)參與完成一項省轄市(廳)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課題,或研究開發工程建設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1項以上,通過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8)經省轄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審批、采納的縣以上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市政公用工程、風景名勝區規劃項目的完成人。
(9)獲得國家發明專利一項以上或與本專業有關的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二項以上,并將其推廣應用到生產實踐中。
(10)在建設工程管理中,獲得省級行業管理獎一項以上。
(11)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成功推廣應用3項以上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并經市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鑒定;或撰寫省級以上工法一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鑒定。
(12)作為主要完成人(前十五名),完成一項企業自主研發科研課題,并經市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鑒定,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13)作為各參建責任單位,參與完成一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并正式通過竣工驗收。
(14)作為各參建責任單位,參與完成二項以上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并正式通過竣工驗收。(本條僅適用于縣及縣級市(不含市轄區)及以下事業單位和小微企業專業技術人員)
(15)參編、撰寫正式出版本的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譯著或培訓教材、技術手冊,一萬字以上。
(16)在專業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獲得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本專業技術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