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前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延遲1年申報。
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治安處罰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在處分、處罰影響期、服刑期內不得申報。
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學術、業績、經歷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計入四川省交通工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取消評審資格,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
在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生產經營等活動中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負有技術責任或依法認定為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的,在事故調查期或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1.取得交通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本專業1項發明專利、或2項實用新型專利(均排名前三位,以專利證書為準),并已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參加完成本專業1項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創新,并已開始推廣應用,且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
(3)獲得本專業1項市(廳)級政府部門、省(部)級行業學會協會評選頒發的科學技術獎、優秀工程設計獎、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優秀工程咨詢成果獎等(以獲獎證書為據)。
(4)參與編制本專業1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省級工法,并經批準實施。
(5)參與完成本專業1項省(部)級,或2項市(廳)級,或3項縣(市、區)級交通工程科研項目,并通過驗收。
(6)參與完成本專業2項大型、或4項中型、或8項小型交通工程專業相關項目規劃、勘察、設計、咨詢審查、建設管理、工程施工、運營養護等相關工作,并提供有關成果文件或資料。
(7)參與完成本專業1項省(部)級,或2項市(廳)級,或4項縣(市、區)級較復雜機械設備的研究、設計、制造、安裝、調試、維修等,并參與撰寫技術報告。
(8)參與本專業政策研究、技術咨詢和管理服務工作,在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組織科學管理、強化服務保障等方面業績貢獻突出,提出有指導性的意見建議被3個政策文件采納采用。
2.論文、論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任助理工程師以來,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本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獨著(合著)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公開發表論文的,應提供2篇以上與申報專業一致,且由本人撰寫代表自身專業理論水平和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的發明專利報告、技術鑒定報告、技術可行性論證報告、規劃設計方案、科研項目報告、質量鑒定報告、技術創新工作報告、課題研究報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