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生態環境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生態環境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生態環境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在相關領域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二)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生態環境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三)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四)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生態環境監測與分析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項目監測能力15項以上并承擔過項目實際監測工作10項以上,或具備輻射環境監測能力5項以上并承擔過項目實際監測工作3項以上;或參與省級以上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考核、比對、協作定值,成績合格或數據采納工作2項以上。
(2)參與監測方案和報告、生態環境質量報告(含快報、專報等)、體系文件、質控報告、環境統計及其它與生態環境監測(檢測)相關的各類技術報告編制工作5項以上,并被采納。
(3)擔任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質量監督員、內審員、儀器設備管理員等關鍵崗位3年以上。
(4)參與突發環境應急監測3次以上,并在應急監測中承擔樣品采集、分析測試、方案及報告編制等工作。
(5)參與州(市、廳)級生態環境科研項目、調查項目的研究工作1項以上,并通過評審。
(6)參與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監測方法、技術指南的編寫,并頒布實施。
(7)參與生態環境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新方法的研發與應用,并通過評審或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8)參與調研報告、決策咨詢報告、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報告等技術支持報告的編寫,并通過評審或被縣(市、區)級政府或州(市)級部門采納應用。
(9)取得發明專利1件以上且有應用案例,或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應用案例1件以上,或取得軟件著作權(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應用案例1件以上。
2.從事生態環境工程與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大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小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5項以上,實施方案編制、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施工組織、環境監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2)參與州(市、廳)級生態環境科研項目研究工作1項以上,并通過評審。
(3)參與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縣(市、區)級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并頒布實施。
(4)參與生態環境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編寫,并頒布實施。
(5)參與生態環境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和轉化應用,或參與技術改進、設備改造項目,并通過評審且取得實效。
(6)參與調研報告、決策咨詢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方案、評估等技術支持報告的編寫,并通過評審或被縣(市、區)級政府或州(市)級部門采納應用。
(7)取得發明專利1件以上且有應用案例,或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應用案例1件以上,或取得軟件著作權(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應用案例1件以上。
3.從事生態規劃與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州(市)級生態環境規劃、技術規范等編制工作1項以上,或縣(市、區)級生態環境規劃及技術規范編制工作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
(2)參與州(市、廳)級生態環境科研項目研究工作1項以上,并通過評審。
(3)參與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縣(市、區)級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頒布實施。
(4)參與生態環境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編寫,并頒布實施。
(5)參與調研報告、決策咨詢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方案、評估等技術支持報告的編寫,并通過評審或被縣(市、區)級政府或州(市)級部門采納應用。
(6)取得發明專利1件以上且有應用案例,或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應用案例1件以上,或取得軟件著作權(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應用案例1件以上。
4.縣以下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對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進行技術管理,各項技術參數較好,并取得明顯的經濟和環境效益。
(2)參與編寫技術報告或調研報告2篇以上,并被縣(市、區)級部門采納應用。
(3)本職業務工作業績突出,獲得州(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表彰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