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程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中2條以上:
1.參與完成自治區(省、部)級及以上生態環境相關重點科技項目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盟市級生態環境相關科技項目2項以上,取得較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2.獲得盟市(廳、局)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等獎項(額定人員)。
3.參與研制開發的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應用,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4.獲得本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主持研發本專業領域的實用新型發明專利1項以上(第一發明人)。
5.參與完成大中型企業的生態環境工程設計2項以上,其環境技術指標、經濟技術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并經相關部門鑒定或驗收。
6.參與完成自治區級及以上生態環境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劃其中1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7.參加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獎,或盟市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二等獎以上。
8.參與完成生態環境相關技術報告3項以上,其結論被同級及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鑒定或采納。